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王某
吴某某
郭增贺
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清州镇谭缺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鸿,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978年5月29日。
被告吴某某,1978年11月16日。
被告郭增贺,1990年1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郭增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增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郭增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郭增贺的起诉。
审判长:回永兴
审判员:滕树才
审判员:韩雪飞
书记员:孙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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