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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08394616L。
法定代表人:刘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光、曹胜利,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清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晓光、曹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案车辆投保单特别约定中明确载明,第一受益人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支行,因此,本案以原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主体不适格,应以保单载明的第一受益人为原告,故应驳回原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县兴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德山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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