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上伍乡周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学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婷
书记员:潘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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