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7PR740Q。
法定代表人:陈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尧、李金杏,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又名周钧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某某。
被告:东某某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某某东光镇府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564853113E。
法定代表人:窦清安,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代表人:李彦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和通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东某某启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启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和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尧、李金杏,被告周某某、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灿英,被告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应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被告周某某驾驶的冀J×××××号主车作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被告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原告的车损即为49800元,故被告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周某某驾驶的冀J×××××、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作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被告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投保有赔偿限额共为205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有不计免赔条款,因被告周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全部其余部分损失。原告的其余部分损失为77200元,故被告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77200元。原告的损失已由被告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承担,故被告周某某、启通公司不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民财险沧州分公司称称不应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因鉴定费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当事人胜诉败诉情况决定诉讼费的负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而不应受保险合同的限制,故对此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2000元(直接汇入原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尧的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分行62×××10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77200元(直接汇入原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尧的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分行62×××10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周某某、东某某启通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1806元,由原告青县万和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钟江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 人民陪审员 年兴国
书记员:董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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