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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立达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冈县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立达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青冈立达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张兴东
马必会(广东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青冈县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立达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正信,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东。
委托代理人马必会,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冈县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立达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正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东。
委托代理人马必会,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冈立达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冈县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立达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冈立达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兴东、马必会,被上诉人青冈县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海峰及委托代理人于世军、原审被告广州立达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兴东、马必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苑淑华
审判员:薛奎
审判员:王振坤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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