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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电业局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青冈县电业局
唐先镇住大庆市
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
姬桂荣
蔡亚娟
徐文婷
齐新
段有利
白雪林
王玉英(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士荣,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先镇。住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桂荣,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亚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婷,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有利,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雪林,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冈县电业局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芦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冈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唐先镇、周剑,被上诉人姬桂荣、蔡亚娟、徐文婷、齐新、段有利、白雪林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芦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芦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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