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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冈县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崔波,职务: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峰,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冈县红星理发馆全体职工:高凤华、杨永梅、高凤军、刘丽秋、宫晓玲、李淑清、王丽艳、王志海、关向彬、刘桂珍、滕丽群、于丽波、邹纯杰、白红、韩凤珍、吴淑荣、孙凤兰。

上诉人青冈县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因与被上诉人青冈县红星理发馆全体职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晓涵
审判员 赵明
审判员 姜再民

书记员: 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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