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信用社
宋贺超
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
卫某某
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信用社,地址青冈县劳动乡互助村。
负责人刘海洋,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贺超。
委托代理人唐德明,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卫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信用社与被上诉人卫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审判员:卢轶楠
审判员:王春光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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