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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与宗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
杨晓冬
宗某某
邢娜(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宗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宗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冬,被告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邢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中队霸州支队认定,被告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荣众、柯先进、赵闯无事故责任。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中队霸州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宗某某驾驶的黑L×××××黑A×××××挂欧曼牌半挂重型货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对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宗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的损失包括:原告支付的维修费5405元,确系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损失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42天的停运损失费8400元过高,因原告的受损车辆确系营运性车辆,根据原告车辆的受损情况,本院酌情按2015年河北省交通运输业的平均工资支持1个月为53159元/12月计4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宗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3405元、停运损失费4430元等共计78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宗某某承担50元,原告承担9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145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或邮寄至霸州市法院立案庭)。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
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中队霸州支队认定,被告宗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荣众、柯先进、赵闯无事故责任。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廊坊中队霸州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宗某某驾驶的黑L×××××黑A×××××挂欧曼牌半挂重型货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对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宗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的损失包括:原告支付的维修费5405元,确系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损失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42天的停运损失费8400元过高,因原告的受损车辆确系营运性车辆,根据原告车辆的受损情况,本院酌情按2015年河北省交通运输业的平均工资支持1个月为53159元/12月计4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宗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原告霸州超拔乐器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3405元、停运损失费4430元等共计783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宗某某承担50元,原告承担9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菲

书记员:马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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