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某某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金某某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秀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振彪,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广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金某某珠宝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德璋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马兰
书记员: 任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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