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霸州市胜某某永明街街道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1058624-7。地址:霸州市胜某某小河西藕市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金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街委会主任,,联系。
委托代理人:袁宗宝,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联系。
原告霸州市胜某某永明街街道委员会与被告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霸州市胜某某永明街街道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霸州市胜某某永明街街道委员会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张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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