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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胜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与曾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霸州市胜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志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勇,河北姜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河北省霸州市王庄子乡王泊村624号。
委托代理人尹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霸州市胜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曾某某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玉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志海及委托代理人姜勇、被告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尹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霸州市胜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诉称,原、被告2000年12月28日订立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被告承包原告土地60亩。约定每年被告向原告交纳承包费(每亩按对外承包费计算),当年兑现。无论以后承包费高低,均随承包土地价收取。现在土地承包价格已经涨到每亩每年400元至500元,但原、被告之间的承包费一直没有调整。为维护集体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调整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某某辩称,原告为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故意抬高地租,原告提出的每亩地租400元的要求,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根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本村所有土地60亩承包给被告种植果树3000棵,明年4月底前完成植树任务,经双方协商,承包期为30年,每年被告向原告交纳承包费(每亩按对外承包费计算),当年兑现。在承包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无论以后承包费高低,均随承包土地价收取。以上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上原告方盖有霸州市胜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被告方有曾某某的签名,并注明从2001-2028年止。协议订立后,被告在60亩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3000棵,每年按期向原告交纳土地承包费。经与原、被告核实,被告承包初期的承包费每亩约四五十元,以后承包费逐渐增涨。2010年、2011年,原告按每亩100元标准向被告收取的承包费;2012年、2013年,原告按每亩130元标准向被告收取的承包费。原告主张,对被告承包的200亩土地,2014年每亩承包费调整到400元,以后按市场行情涨幅,对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与张鑫哲、薛艳顺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及2012年、2013年每亩按400元收取承包费的收据予以证实;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系本案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且合同所涉及的土地与本案诉争的土地没有可比性,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土地是用于建筑房屋,本案诉争的土地是种植果树。被告主张,原告为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故意抬高地租,对其主张被告提供了2013年10月29日原告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予以证实;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主张因原告发现被告有违约行为,且在签订协议程序上有瑕疵,所以对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考虑到社会稳定以及村民和被告的利益,原告在起诉时要求被告增加承包费,没有要求解除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书、被告提供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协议书上原告一方盖有霸州市胜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被告一方有郝永强的签名,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原、被告在协议书中,虽然约定被告向原告交纳的承包费数额按每年对外承包费计算,但未约定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属约定不明确,原、被告可以协议补充,因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故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014年的承包费数额。结合本案的实际及被告每年交纳承包费增涨的速度,原告要求被告将2014年承包费调整为每亩400元的主张过高,本院酌定160元为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2014年承包费调整为每亩16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霸州市胜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曾某某的土地承包费2014年为每亩16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不预交上诉费,将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玉栋

书记员: 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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