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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胜某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霸州市胜某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与德某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胜某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伯轩,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胜某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伯平,总经理。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安,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伯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伯池,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伯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伯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
  上列五名上诉人(自然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某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世纪大道88号22层01、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SonjaKardorfPyrczec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娟,女。
  上诉人霸州市胜某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印包装公司)、霸州市胜某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制品公司)、王伯平、王伯池、王伯新、王伯轩、王寅因与被上诉人德某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4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彩印包装公司和金属制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安,上诉人王伯平、王伯池、王伯新、王伯轩、王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所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同1份上诉状):撤销原判主文第二、三、四、五项,改判租赁物所有权归彩印包装公司,彩印包装公司支付尚欠租金人民币1,353,107元(以下币种同),王伯平等5名自然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1)本案名为售后回租赁,实为借贷。租赁设备价值7,790万元,30%的价款未计入融资金额,德某某公司以仅融资5,453万元的价格获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规避税收,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当属无效。王伯平等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2)如果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关系,设备价值的30%即2337万元应当冲抵剩余租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下调。(3)德某某公司与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加了合同金额,超出了《个人担保函》约定的担保限额,延长了合同期限,该补充协议未经王伯平等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应免除王伯平等人的保证责任。
  德某某公司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德某某公司的一审诉请:(1)解除德某某公司与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合同号为DLCN13243S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2)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返还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即供应商AndritzAG生产的型号为BOPP薄膜生产线一条(序列号:2012PPFU0420/ATC),上述设备所有权人为德某某公司;(3)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支付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24,792,000元,截至2018年2月2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92,961元,以及自2018年2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违约金(以实际已到期未支付租金16,63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4)德某某公司可就上述第(2)项所述的租赁物与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上述第(3)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所有;(5)王伯平、王伯池、王伯新、王伯轩、王寅对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上述第(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伯平等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追偿。
  一审查明:2013年9月25日(一审笔误,应是27日),德某某公司与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LCN13243S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主要约定:德某某公司自彩印包装公司受让租赁物件并将租赁物件出租给彩印包装公司及金属制品公司,彩印包装公司向德某某公司转让并和金属制品公司承租租赁物件。租赁物件为8.2米BOPP薄膜生产线。期限48个月。每1个月支付一期租金。起租日为德某某公司融资款实际支付日。交易保证金290万元,应在彩印包装公司和金属制品公司签署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可以折抵第1期和第48期租金。无论任何情况,德某某公司退还的交易保证金均不计利息。设备价格为进口设备(含关税)和国产设备不含增值税价格总和,约定为7,790万元。首付租金为上述价格的30%,即2,337万元,由彩印包装公司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彩印包装公司同意首付租金全部抵作货款的一部分以降低实际融资额度,并承认德某某公司对租赁物具有全部的所有权。每期租金如下:第1至48期,每期145万元。由于彩印包装公司或金属制品公司取得由供应商签发的抬头为彩印包装公司或金属制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并未向德某某公司开具转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彩印包装公司和金属制品公司知晓并确认同意德某某公司将只对租金中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对首付租金及每期租金中本金部分以及期末购买价的支付不开具任何发票。第1期租金应当在起租日支付,其后的每期租金分别在相应支付期首月的第1日支付,若任何一期租金到期不是营业日,则该期租金应当在前一营业日支付。融资款即设备价格的70%,即5,453元,德某某公司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彩印包装公司银行账户:1、德某某公司收到彩印包装公司出具的以彩印包装公司为抬头的进口设备物权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正本),以及国产设备以承租人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发票总金额约为7,790万元。2、德某某公司收到彩印包装公司就租赁物对外支付的银行凭证。3、德某某公司收到彩印包装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90万元。4、德某某公司收到彩印包装公司签署的验收证书。5、德某某公司收到彩印包装公司提供的租赁物的购买合同的复印件,并且需要加盖公章。6、德某某公司收到彩印包装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承诺:一、彩印包装公司自行承担设备增值税,德某某公司不承担任何补缴增值税的责任和义务。二、彩印包装公司将在提货后1个半月内将租赁物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德某某公司。迟延利率每日0.05%。期末购买价格1,000元。金属制品公司对合同项下所有彩印包装公司的义务承担同等责任。若彩印包装公司和/或金属制品公司拖延支付任何一期租金或租金的部分,将视为违约,德某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要求彩印包装公司和金属制品公司承担德某某公司为执行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上述救济不足以弥补德某某公司损失的,德某某公司有权要求彩印包装公司和/或金属制品公司继续补偿差额。各方同意将与合同有关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纠纷提交德某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上海)诉讼解决。
  2013年9月25日(一审笔误,应是27日),德某某公司与彩印包装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DLCN13243S-T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之转让协议》。主要约定:彩印包装公司意图将其购买的设备转让给德某某公司并再租回。转让标的物为薄膜生产线1条,单价7,790万元。上述转让价的30%,即2,337元,同时也作为回租合同中约定的首付租金,在彩印包装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上述等值钱款后,即视为德某某公司已完全履行了转让协议中对彩印包装公司的这部分价款的支付义务。上述转让价的70%,即5,453万元,德某某公司在满足下列条件(同上述《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约定的6项条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彩印包装公司银行账户。在德某某公司支付价款前,彩印包装公司已就设备取得所有权、权利和利益,该等所有权、权利和利益自德某某公司支付价款之时起转归德某某公司所有。设备将于所有权转让的同时视为由彩印包装公司交付德某某公司。彩印包装公司交付其签署的《验收证书》应为设备已完整交付并由彩印包装公司在任何方面予以接受之最终证据。转让协议与回租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完整的出售回租交易文件。2013年9月25日,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分别出具《验收证书》,载明:“租赁物件符合《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和购买合同中规定的品质规格和技术性能,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后王伯平、王伯池、王伯新、王伯轩、王寅分别出具《个人担保函》,均约定:本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总额及期末购买价,合计69,601,000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如德某某公司允许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金额,担保人不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本担保期限为自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起租日始至租赁合同到期后两年终,如租赁合方达成延展协议,则至延展期到期后两年终。
  2014年3月14日,德某某公司向彩印包装公司转账5,453万元。
  2014年3月10日,德某某公司向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发送《起租通知书》,载明“融资租赁合同于2014年3月1日正式起租”,附《融资租赁租金支付明细》,就支付金额及支付期限作了约定。
  2014年3月12日,德某某公司与彩印包装公司就租赁物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所有权归德某某公司。
  2016年11月17日,德某某公司与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签订了《关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租金结构调整之补充协议》。约定:三方确认截至2016年8月31日已经产生如下逾期款项和未到期款项:逾期租金本息及税款290万元,未到期租金本息及税款24,651,000元。就逾期款项和未到期款项达成补充协议:1、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于补充协议签署之前支付迟延利息和手续费共计35万元。2、租赁合同从2018年1月1日延长至2018年7月1日。3、逾期租金本息及税款加上未到期租金本息及税款之和,由合同延期前的27,551,000元变更为延期后的28,793,000元。……5、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从2016年7月1日开始至2017年3月1日每月的第1日应当支付的租金金额为50万元,从2017年4月1日开始至2018年1月1日每月的第1日应当支付的租金金额为145万元,从2018年2月1日开始至2018年7月1日每月的第1日应当支付的租金金额为1,632,000元,彩印包装公司在2018年7月1日应当支付的期末购买价为1,000元。
  保证金290万元已抵扣第1期以及第53期租金。自第31期开始,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迟延支付租金。自第37期起,该二公司再未支付任何租金。
  一审庭审中,德某某公司陈述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并表示以诉状送达之日即2018年6月26日作为合同解除日。截至该日,彩印包装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尚欠未付租金23,160,000元(至解除日到期未付)、逾期利息2,755,889元。
  一审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彩印包装公司和金属制品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德某某公司有权提前解约,要求返还租赁设备并赔偿损失。德某某公司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期即2018年6月26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可以支持。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支持。王伯平等人出具的担保函合法有效,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彩印包装公司和金属制品公司已经支付的租金为4605万元,各保证人仅需对担保函约定的最高额69,601,000元扣除已支付租金部分即23,551,000元及其逾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德某某公司要求各保证人对23,551,000元及以已到期租金16,632,000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可以确认。据此判决:一、确认《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共同承租)》于2018年6月26日解除;二、租赁物所有权归德某某公司,彩印包装公司和金属制品公司应当返还;三、彩印包装公司和金属制品公司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全部未付租金24,792,000元,截至2018年6月26日的逾期利息2,755,889元,以及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已到期未付租金16,63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四、德某某公司有权处分租赁物以受偿第三项债务;五、王伯平等5名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相关租金、逾期利息与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前述未付租金是23,551,000元,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是,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已到期租金16,63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分别负担部分。
  本院认定,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亦表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补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与效力。针对焦点,结合彩印包装公司的上诉理由,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德某某公司与彩印包装公司等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定性为融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彩印包装公司提出,30%的设备价款未计入融资总额,德某某公司仅以70%的价款获得设备所有权,有违公平。对此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设备价款的30%作为首付租金,由彩印包装公司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彩印包装公司同意首付租金抵作货款的一部分以降低实际融资额度,并承认德某某公司对租赁物享有全部所有权,因此对彩印包装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信。第二,彩印包装公司等提出,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开具发票的约定规避税收,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彩印包装公司并未明确说明违反了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而且即使的确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许会影响相应合同条款的效力,但不可能否定合同的整体效力,故对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第三,每天万分之五的逾期利率,折合成年利率即18%,参考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故德某某公司主张的逾期利率没有明显过高,属合理范围。第四,王伯平等人在《个人担保函》中承诺,如融资租赁各方达成展期协议,则担保期间延长至展期到期后2年。因此,融资租赁各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延长了合同期限,但不影响王伯平等人的担保责任。虽然融资租赁各方补充约定增加了租金数额,但各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全部担保责任。综上,彩印包装公司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一审虽然总体正确,但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以实际已到期未付租金16,632,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该基数有误。一审中,德某某公司提交过2份租金及利息支付明细表。1份表格是起诉时提交的,计算截止日期是2018年2月22日,实际已到期未付租金是16,632,000元;另1份是庭审后提交的表格,计算截止日期是2018年6月26日即一审法院确定的合同解除日,实际已到期未付租金是23,160,000元。一审降低了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金额。由于德某某公司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作改判。
  第二,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判决书第15页倒数第5行)表述,“德某某公司要求各保证人对23,551,000元及自合同解除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已到期租金16,63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经查,德某某公司在一审诉状、庭审陈述诉请时均没有提出如上要求,只是笼统地要求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详见一审诉请)。因此,根据《个人担保函》的约定,并扣减主债务人已经支付的租金,本案中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应是23,551,000元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保证范围的具体组成详见一审查明事实部分)。前述利息的计算基数应是23,551,000元;为便于计算,本院酌定利息的起算点为合同解除次日即2018年6月27日;该利息应当适用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率。
  第三,一审判决第五项错误。该项判决表述的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保证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从债务的金额应是主文第三项确定的损失与第四项所述的租赁物处分后所得价款的差额,而非上述保证范围金额与租赁物处分后所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即应当判决王伯平等人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主文第三项损失金额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一审实际支持了德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请,理应由各主、从债务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故一审酌定德某某公司承担部分诉讼费用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49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495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上诉人王伯平、王伯池、王伯新、王伯轩、王寅对原审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与第四项所述的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前述保证范围是:23,551,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23,551,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上诉人霸州市胜某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霸州市胜某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伯平、王伯池、王伯新、王伯轩、王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24元,由上诉人霸州市胜某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霸州市胜某福兴精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伯平、王伯池、王伯新、王伯轩、王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贾沁鸥

书记员: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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