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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胜某万路建材有限公司与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霸州市胜某万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胜某镇二三类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135440-2
法定代表人:杨喜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洁,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旭,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西工业园区三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建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孟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霸州市胜某万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路公司)诉被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元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东旭、被告亿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孟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了《车辆抵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用车牌号为冀R×××××的车辆抵偿被告90000元货款,约定被告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该车辆。2013年2月20日被告与邯郸市海鹰锻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抵账协议,被告以该车辆作价150000元折抵所欠邯郸市海鹰锻造有限公司的货款。原被告至今未办理冀R×××××车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的《车辆抵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车辆抵偿协议》约定原告将车辆移交给被告,被告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告未履行过户义务,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并应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将车牌号为冀R×××××的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负有协助义务。被告主张虽然约定被告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但从法律上讲应当是原告的法定义务,从程序上看被告无法单独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要车主主动办理,被告协助,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因原告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减少损失,被告已经将车抵账给第三方邯郸市海鹰锻造有限公司,即使有违章给原告造成损失,也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将诉争车辆抵偿给他人,不能免除被告的过户义务产生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被告主张本案实际车主是杨喜明而非本案原告,应由杨喜明向被告主张权利,因《车辆抵偿协议》系原被告之间签订,原告有保证该车辆无第三人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故第三人无权主张权利,只能由原告主张权利,本案原告系适格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亿科机械轧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车牌号为冀R×××××的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原告霸州市胜某万路建材有限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元斌

书记员: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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