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霸州市华某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镇东一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印秋,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精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柳阳街6号。
法定代表人龚红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希宽,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霸州市华某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精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霸州市华某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华某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霸州市华某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
书记员:张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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