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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信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霸州市信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芳清道新城华府1号楼2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738635085。
法定代表人:俞永树,该公司总经理,,联系。
委托代理人:张永超,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影,河北张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淑华,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霸州市人,,联系。

原告霸州市信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查找被告不在此居住,被告电话无法联系。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霸州市信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民

书记员:张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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