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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唐山市丰某某润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刘谦
吴某某
唐山市丰某某润瀛运输有限公司
胡克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
徐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

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天祥路水榭花都12号商住楼C-03号。
法定代表人简广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某某。
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丰润镇高丽铺村东。
法定代表人王春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克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文化路路口。
负责人董怀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胡克岩、唐山市丰某某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谦,被告吴某某、被告胡克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润瀛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宝印、张建峰、李昆起、李彦超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吴某某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主车保额100万、挂车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对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因原告与被告吴某某、胡克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均认可原告养护绿化带的损失为2000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养护绿化带的受损金额为20000元。原告与被告吴某某、胡克岩在保险范围外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带损失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吴某某、胡克岩在保险范围外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678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或邮寄至霸州市法院立案庭)。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
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宝印、张建峰、李昆起、李彦超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吴某某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主车保额100万、挂车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内对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因原告与被告吴某某、胡克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均认可原告养护绿化带的损失为2000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养护绿化带的受损金额为20000元。原告与被告吴某某、胡克岩在保险范围外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霸州市京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带损失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确认原告与被告吴某某、胡克岩在保险范围外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被告唐山市丰某某润瀛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菲

书记员:马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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