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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连诉被申请人胡某某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霍某连
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2016)冀0636财保7号
申请人霍某连,男,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全学,男,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
申请人霍某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某某所驾驶的冀FJ811P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万元现金作担保。


审判长:王惠娥

书记员:边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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