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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与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爱,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丁,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全美英,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少辉,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某与被告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某环球旅行社)、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凤某环球深圳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爱,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少辉均到庭参加诉讼。同年8月1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同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爱,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少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霍某诉称,2018年4月25日原告在携程网站上与凤某环球深圳分公司订购了去泰国普吉岛斯米兰群岛一日游行程项目,并支付了该项目的全部费用584元,2018年5月1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去参加旅游活动,在旅游过程中,原告在乘坐由两被告提供的游艇前往目的地斯米兰群岛时摔伤背部,此后旅游项目原告无法继续参加。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现被告提供的游艇在雨季违规出海,并且游艇上并没有安全带,在事故发生后两被告也没有及时提供救援服务,故两被告应对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8,837.08元、误工费70,000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35,9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旅游费用584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共同辩称,2018年4月25日,原告通过携程网站与被告凤某环球深圳分公司订购了2018年5月1日泰国普吉岛四米兰群岛一日游,两被告是该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对原告在乘坐由两被告提供的游艇是受伤无异议,但认为事发当时不存在违规出海,原告系不听劝阻坐在第一排,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受伤,故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发后,两被告立刻安排原告下船送往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8,173.50元,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两被告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责任比例由法院审核,同意返还旅游费用584元,但本案是合同之诉,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5日原告通过携程网站,订购了2018年5月1日“泰国普吉岛斯米兰群岛一日游【高速豪华游艇+平稳防晕+人气导游+潜水+接送】”行程项目,并支付了该项目的全部费用584元。在《一日游旅游合同》中,提供上述服务的旅行社为浪花朵朵,浪花朵朵系被告凤某环球深圳分公司在携程网上经营的店铺。
  2018年5月1日,原告按约乘坐由两被告提供的游艇前往斯米兰,原告乘坐在该游艇第一排,游艇上无安全带,原告的座位附近也无扶手。途中,因风浪较大,船只颠簸,导致原告摔倒在甲板上。原告伤后,随游艇继续前往目的地,上岛后,原告被送至景点的医疗中心,行程结束后原告随游艇一起返程。嗣后,原告被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L1爆破型骨折,两被告支付了医疗费8,173.50元。回国后,原告至北京积水潭医院继续治疗。
  2019年1月4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接受原告委托,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霍某的伤残XXX,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4,350元。
  审理中,因被告凤某环球旅行社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霍某构成XXX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自认外,另有携程订单详情、病历材料、两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对以下项目、金额确认一致:医疗费8,837.08元(含两被告支付的8,173.50元)、误工费60,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35,980元、鉴定费4,350元,返还旅游费用584元。
  审理中,因两被告无意调解,致本院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所涉旅游合同是由旅行社提供综合性旅游服务,旅游者一方支付总价金的包价旅游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乘坐游艇,游艇的行驶应根据海面浪潮情况和乘坐人员状况,以保证安全送达为目的。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出行当日风浪较大,且游艇上未配备安全带等安全保障设施,遇浪颠簸将原告从座位上颠起、跌落,并且,本案中原告乘坐的游艇是海岛间海上交通工具,系合同约定的固有内容,且项目名称上有平稳防晕的字样,由旅行社进行安排,并非原告仅为追求刺激而自行做出的选择。被告凤某环球深圳分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涉案合同项下负有对游客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被告在明知风浪较大乘坐游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应对于旅游者的安全负有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并采取更周全的防范措施,但原告乘坐的座位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现因被告凤某环球深圳分公司违反该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并直到团队行程结束后才将原告送医,亦存在不足,凤某环球深圳分公司应就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凤某环球深圳分公司是依法登记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审理中,两被告同意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在雨季违规出航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本院考虑到游艇行驶途中产生颠簸确有部分自然因素影响,并且受当地客观条件的限制,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和对风险的合理防范义务,在搭乘游艇过程中应保持自身安全,现原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一定疏失,故本院酌情确定其自负20%的责任。两被告称导游已告知过不允许乘客乘坐第一排,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两被告已经支付的8,173.5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
  本案的赔偿范围,应依原告诉请及法律规定、鉴定意见等予以确定。
  (1)关于双方确认一致的医疗费8,837.08元、误工费60,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35,980元、鉴定费4,350元,返还旅游费用584元,本院予以认可。(2)关于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及鉴定意见,酌定为2,400元(40元/天*60天);(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系为违约之诉,原告该项诉请没有合同约定依据,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连带赔偿原告霍某171,893.66元,扣除其已支付的8,137.50元,余款163,756.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返还原告霍某旅游费5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霍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重新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4,66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34元,由原告霍某负担606元,由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凤某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  琰

书记员: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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