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王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霍某生、王淑英与被告霍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霍某生、王淑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生、王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某生、王淑英负担。
审判员 邢惠民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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