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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彬与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某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洋,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原告霍某彬与被告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霍某彬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霍某彬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 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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