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某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洋,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
原告霍某彬与被告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霍某彬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霍某彬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 胡悦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