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二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1992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10月16日被霍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2年1月10日夜间,被告人孙某某与聂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四人携带菜刀、枪支窜至霍某县**乡,由聂某某带路、放风,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持枪、刀进入被害人聂某甲家中,采取绑、烫、恐吓等方式抢走部分现金、烟、扑克等财物。
2019年10月15日,孙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
2.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聂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 露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霍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PDF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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