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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第二航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某某第二航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某某城关蓼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1)。法定代表人:朱元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丰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小区振兴公司公寓楼A号5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6432345U。法定代表人:徐霞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峰,福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第二航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和被告连云港市丰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霍某某第二航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和被告连云港市丰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第二航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和被告连云港市丰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第二航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和被告连云港市丰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2元,因撤诉实收2946元,由原告霍某某第二航运公司。

审判员  潘绍龙

书记员:汤宇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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