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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宫某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霍某某
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宫某保
宫卫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驾驶电动自行车。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某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驾驶冀D×××××号小型客普通车。
委托代理人:宫卫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宫某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协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原告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达成协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原告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永岭

书记员: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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