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
吴玉芬(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河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张黎明(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某,保定市清苑县教育局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芬,刘贺澎,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盟路705号。
法定代表人:杨才,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教育出版社)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玉芬、刘贺澎,被上诉人河北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表解大全》封面注明主编霍某某,河北教育出版社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表解大全》的编写人员不是霍某某或编写人员中没有霍某某,应认定在《表解大全》署名的霍某某是该书的作者,即著作权人之一;2010年河北省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写明《表解大全》的著作权人为霍某某,其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权益。
关于霍某某上诉主张的《表解大全》独创性问题。霍某某称《表解大全》通过图表加真题的编写体例,对高中英语语法知识进行解析和练习,这种集讲解、举例、练习为一体的编写体例具有独创性。对此,证人司某出庭作证称:“用图表表格、知识点说明加例句、习题的形式也不是《表解大全》的独创,1980年出版的、1990年出版的、2002年出版的、2003年出版的四本图书都是前面用表格讲解后面跟着练习题,由知识点加例句、练习题构成,这证明在2004年《表解大全》出版之前已有用表格加真题的形式出版的英语语法图书,霍某某所提交的《表解大全》不具有独创性”。由于霍某某对上述四书持有异议,经本院向中国版本图书馆进行调查,根据中国版本图书馆出具的说明,《英语语法表解》、《中学实用英语语法表解》、《张道真英语语法》、《英语语法革命》均出版于2004年之前,并在中国版本图书馆有记录。上述《中学实用英语语法表解》、《英语语法革命》均采用了图表讲解加真题的编写体例,《英语语法表解》、《张道真英语语法》均采用了图表讲解加例句的编写体例,且出版时间均在《表解大全》的出版时间之前。依据上述证据,本院对霍某某关于其编写体例属首创的主张不予支持。针对霍某某提出的所有侵权之处(8处),通过将《状元之路》与《表解大全》进行一一比对,其中物质名词tea,rain,coffee作为英语单词,属中学教学大纲要求的中学英语语法的共同知识点,书籍中单纯个别知识点的相同并不必然构成侵权;霍某某提出的几处个别例句相同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著作权;而其提出的其他侵权之处,经比对并不相同,不能认定构成霍某某所诉的抄袭和篡改。原审判决驳回霍某某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关于霍某某上诉提出的原审超过法定期限问题,尚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由于本案中河北教育出版社未对霍某某构成侵权,故霍某某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主张不予支持。本案无须再追加司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霍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表解大全》封面注明主编霍某某,河北教育出版社没有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表解大全》的编写人员不是霍某某或编写人员中没有霍某某,应认定在《表解大全》署名的霍某某是该书的作者,即著作权人之一;2010年河北省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上写明《表解大全》的著作权人为霍某某,其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权益。
关于霍某某上诉主张的《表解大全》独创性问题。霍某某称《表解大全》通过图表加真题的编写体例,对高中英语语法知识进行解析和练习,这种集讲解、举例、练习为一体的编写体例具有独创性。对此,证人司某出庭作证称:“用图表表格、知识点说明加例句、习题的形式也不是《表解大全》的独创,1980年出版的、1990年出版的、2002年出版的、2003年出版的四本图书都是前面用表格讲解后面跟着练习题,由知识点加例句、练习题构成,这证明在2004年《表解大全》出版之前已有用表格加真题的形式出版的英语语法图书,霍某某所提交的《表解大全》不具有独创性”。由于霍某某对上述四书持有异议,经本院向中国版本图书馆进行调查,根据中国版本图书馆出具的说明,《英语语法表解》、《中学实用英语语法表解》、《张道真英语语法》、《英语语法革命》均出版于2004年之前,并在中国版本图书馆有记录。上述《中学实用英语语法表解》、《英语语法革命》均采用了图表讲解加真题的编写体例,《英语语法表解》、《张道真英语语法》均采用了图表讲解加例句的编写体例,且出版时间均在《表解大全》的出版时间之前。依据上述证据,本院对霍某某关于其编写体例属首创的主张不予支持。针对霍某某提出的所有侵权之处(8处),通过将《状元之路》与《表解大全》进行一一比对,其中物质名词tea,rain,coffee作为英语单词,属中学教学大纲要求的中学英语语法的共同知识点,书籍中单纯个别知识点的相同并不必然构成侵权;霍某某提出的几处个别例句相同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著作权;而其提出的其他侵权之处,经比对并不相同,不能认定构成霍某某所诉的抄袭和篡改。原审判决驳回霍某某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关于霍某某上诉提出的原审超过法定期限问题,尚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由于本案中河北教育出版社未对霍某某构成侵权,故霍某某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主张不予支持。本案无须再追加司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霍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晓玉
审判员:张守军
审判员:崔普
书记员: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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