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路5号武汉华中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1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叶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庆华,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42号隆越大厦A座12楼04号。
法定代表人:张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金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仁祥,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毕伟,总经理。
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元。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霍立克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汉华电太安电气有限公司55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彭林
书记员: 刘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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