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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吕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宁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非,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海宁皮革城会计,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春,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宁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8.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宪军 审判员  董 铭 审判员  林美宇

书记员:何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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