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宁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非,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海宁皮革城会计,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春,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3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宁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8.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宪军 审判员 董 铭 审判员 林美宇
书记员:何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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