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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霍某某
崔正英(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封某某
狄志达

原告: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崔正英,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狄志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正英,被告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狄志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某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将自己承包经营地一分为二交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封某某、封堂锁代为耕种,封某某、封栓锁每年给付原告白面一袋。
后封堂锁长期在外,封某某就将封堂锁代耕的土地一同耕种。
自协议订立至今十年,被告封某某不履行协议给付内容,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有关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承包经营地鸭地的代耕协议;被告每年给付80斤白面10袋,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
被告封某某辩称,原告本案诉争的标的已经过平山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南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且按照中院关于审理土地案件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转让土地应当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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