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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献艺与武某、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霍献艺
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武某
李某某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任晓波

原告霍献艺,男。
委托代理人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晓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献艺诉被告武某、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献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霍献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献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霍献艺负担。

审判长:刘惠军
审判员:王贞
审判员:闫明亮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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