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冀北卢龙县供电公司
侯志平
毕永强(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
卢龙县石门镇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李晓娟(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霍淑兰
张某某
孙长海
邸爽
邸翔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冀北卢龙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卢龙县东门外大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0549143-2。
法定代表人赵连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志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毕永强,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龙县石门镇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高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小宁,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晓娟,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淑兰,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孙长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张某某姐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邸爽,学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邸翔,学前儿童。
以上二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石门镇高各庄村,系邸爽、邸翔母亲。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国网冀北卢龙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卢龙供电公司)、上诉人卢龙县石门镇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各庄村委会)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邸海滨自高各庄村委会所有的低压线路上接线供电已近10年,且该接线处位于线杆上端,有计量表,位置明显,村委会抗辩不知情,系邸海滨私自接线有悖常理。高各庄村委会其所有的农业生产用电线路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在邸海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允许其用电,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卢龙供电公司做为电力商品的提供者,具备专业的用电安全知识,对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危险性有充分的预见性。卢龙供电公司在收取邸海滨电费的同时,应尽到对邸海滨的用电安全有检查、提醒的勤勉义务,其未尽到应有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至于邸海滨用电的承包地属于昌黎县,还是卢龙县,不影响二上诉人责任的承担。邸海滨在用电时亦未尽至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故可减轻二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该解释的适用范围为高压电(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触电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而本案系低压电引起的事故,不应适用上述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虽然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错误,但在确定归责原则时仍适用过错责任,故对原审认定卢龙供电公司、高各庄村委会分别承担50%、20%的责任的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64元由上诉人国网冀北卢龙县供电公司、上诉人卢龙县石门镇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各负担36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邸海滨自高各庄村委会所有的低压线路上接线供电已近10年,且该接线处位于线杆上端,有计量表,位置明显,村委会抗辩不知情,系邸海滨私自接线有悖常理。高各庄村委会其所有的农业生产用电线路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在邸海滨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允许其用电,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卢龙供电公司做为电力商品的提供者,具备专业的用电安全知识,对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危险性有充分的预见性。卢龙供电公司在收取邸海滨电费的同时,应尽到对邸海滨的用电安全有检查、提醒的勤勉义务,其未尽到应有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至于邸海滨用电的承包地属于昌黎县,还是卢龙县,不影响二上诉人责任的承担。邸海滨在用电时亦未尽至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故可减轻二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该解释的适用范围为高压电(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触电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而本案系低压电引起的事故,不应适用上述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二审予以纠正。虽然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错误,但在确定归责原则时仍适用过错责任,故对原审认定卢龙供电公司、高各庄村委会分别承担50%、20%的责任的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64元由上诉人国网冀北卢龙县供电公司、上诉人卢龙县石门镇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各负担3682元。
审判长:刘子明
审判员:李德权
审判员:邹德林
书记员:孙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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