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电影制片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家园胡同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宋玉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艳芳,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79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童凯声
书记员: 姚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