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霍树海与卢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少楠,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
地址: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
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树海诉被告卢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树海的委托代理人赵玮,被告卢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班元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树海诉请:依法判令各被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卢某驾驶冀A×××××轿车在行唐县西外环山照道口与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石家庄××医院后××行唐县中医院救治,花去医药费用近8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卢某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6000元。原告的伤情较重,现已经落下残疾。被告卢某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孙龙,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201705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2017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卢某驾驶的冀A×××××轿车沿行唐县西外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照道口左转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2、原告在河北医科大第二医院、行唐县中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出院证各一份,病历显示原告共住院33天。
原告的住院票据两张,门诊票据四张,金额共计71020.92元。
刘旭明施工队营业执照、刘旭明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与刘旭明施工队签订的雇工合同、原告霍树海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误工证明各一份。以上证据显示原告系刘旭明施工队的雇工,月工资3500元,因事故受伤后一直未上班,期间工资停发。
霍吉国汽车配件销售店营业执照、霍吉国身份证复印件、霍吉国汽车配件销售店与原告儿子霍董勇签订的雇工协议、霍董勇的误工证明和工资发放证明各一份。以上证据显示原告的儿子霍董勇系霍吉国汽车配件销售店职工,因护理原告未上班,期间工资停发,事故发生前三个月霍董勇的总工资为9950元。
交通费票据15张,总金额15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盛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河北盛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冀盛唐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1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霍树海的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建议为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日期建议为60日。
被告卢某辩称,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我进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仅仅投保了交强险,对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
经当庭质证,被告方对证据4、5、6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原告在住院病历填写职业为农民,不应按雇工对待;护理人没有提供原始的工资表和银行工资流水,误工证明的内容真实性不认可;对交通费票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建议的误工期限提出异议,认为期限过长。
对证据效力的认定:一、证据4、5为系列证据,加盖单位公章,相互印证,且发放现金工资符合小城镇日常社会经验,本院对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二、证据6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本院不予认定。三、证据7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结论,其程序及结果合法,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四、被告方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综合以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卢某驾驶的冀A×××××轿车沿行唐县西外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照道口左转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冀A×××××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后转入行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3天,花费医药费用共计71020.92元。原告系刘旭明施工队的雇工,月工资3500元,休息期间一直停发工资。原告受伤后一直由其儿子霍董勇护理,霍董勇系霍吉国汽车配件销售店员工,因护理原告未上班,期间工资停发,事故发生前三个月霍董勇的总工资为9950元。经依法委托,河北盛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冀盛唐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1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建议为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日期建议为60日。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卢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追偿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其余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由被告卢某给付原告46000元为清。审理中原、被告不能就车损达成协议,原告提出另行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卢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由行唐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卢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卢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上事实双方陈述一致,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受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卢某按责任进行赔偿。原告本次诉请的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1、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追偿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10000元赔偿金,故被告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10000元赔偿金,不足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已由被告卢某赔付原告,本案不议。2、原告系刘旭明施工队的雇工,月工资3500元,其误工期经鉴定为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即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11月26日,共计204天,其误工费为23800元(3500元÷30天×204天)。3、原告经鉴定护理期为60天,原告一直由儿子霍董勇护理,霍董勇系霍吉国汽车配件销售店员工,因护理原告未上班,期间工资停发,事故发生前三个月霍董勇的总工资为9950元。其护理费为6633元(9950元÷90天×60天)。4、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金为23838元(11919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以给付3000元为宜。5、原告在石家庄行唐住院治疗,但其要求交通费1500元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交通费已给付1000元为宜。以上第2、3、4、5项损失总计58271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付。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事故车辆冀A×××××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68271元。原告提出因事故造成的车损另行处理,是对自己权益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霍树海本次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2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4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原告霍树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山林

书记员: 岳静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