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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诉张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省兴安盟扎赉特旗。委托代理人王德辉,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泰来县。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泰来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泰来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泰来县。

原告霍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人民币36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1日,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经媒人介绍订立婚约,二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人民币36000.00元,原告母亲将彩礼36000.00元交付二被告,后被告张某失去联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36000.00元。被告张某辩称,被告承认收到原告母亲给付人民币36000.00元,因原告提出悔婚,被告不同意返款。被告徐某辩称内容与张某辩称内容亦同(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母女关系。2017年1月18日,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经媒人韩某、赵某介绍相识恋爱,于2017年1月21日订立婚约,后二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在原告家中,原告母亲杨某将彩礼30000.00元交付二被告,同时给付二被告装烟钱3000.00元,长命衣钱3000.00元。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没有婚姻登记及共同生活。后被告张某失去联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人民币36000.00元。
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以结婚为目的导致金钱往来。二被告承认收到原告方给付彩礼30000.00元,双方对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该数额予以认定。由于该款系二被告索要彩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共同生活,彩礼30000.00元应予返还。二被告对返还彩礼互负连带责任。关于原告给付二被告装烟钱3000.00元及长命衣钱3000.00元,由于该款系原告给付被告张某父、母的装烟及长命衣钱,非彩礼款,为赠与性质,不予返还。二被告辩解,原告提出悔婚,不同意返款,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徐某返还原告霍某婚约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75.00元、由被告张某、徐某负担2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偶

书记员:李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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