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
孙晓平(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
许某
原告霍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代理人孙晓平,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合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3元,减半收取1986.5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合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3元,减半收取1986.5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审判长:孙雪东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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