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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张某与周某、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王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某。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王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王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徐旺军。
委托代理人王文静,村副主任。

原告霍某、张某与被告周某、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王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晓峰、被告周某、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王家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寨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文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赔偿因拆除养殖场、饲料房造成的损失30974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家寨村委会为鼓励发展养殖等产业,与被告周某承包协议书,将周某在砖厂东北角开垦四亩荒山地(以下简称诉争土地)承包给周某从事养殖业,期限20年。后2014年12月7日周民富与二原告签订了转包诉争土地协议从事养殖业,价格160000元,期限20年。后二原告投入人力、物力发展养殖场。2016年4月,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人民政府联合向原告下达责令拆除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不允许开展养殖业。二原告从事养殖业是村委会鼓励发展的,现投资建设的养殖场和饲料房已被拆除,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周民富作为王家寨村村民与被告王家寨村委会签订了承包诉争土地协议从事养殖业。2014年12月7日被告周民富与二原告签订了转包诉争土地协议,价格160000元。二原告承包诉争土地后在承包的土地上建了钢架库房等设施。2016年4月29日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某人民政府联合向原告下达责令拆除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责令拆除诉争土地上的钢架库房。现该钢架库房已被拆除。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被告周民富与二原告签订了转包诉争土地协议中未约定原告承包诉争土地的用途,其中第五条约定:如遇国家征收或征用土地一切补偿归原告所有,如遇国家强制拆除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告财产受到损失,则由二原告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承包的诉争土地上建固定设施应履行相关手续。现二原告在承包的诉争土地上的钢架库房被依法强制拆除,按照二原告与被告周民富签订的转包协议的约定,应由二原告自行承担因被依法强制拆除而受到的损失,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霍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霍某、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志斌

书记员:郑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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