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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松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霍松某
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

原告霍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卫超华,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
负责人朱孟伟,该支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松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松某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5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霍松某负担(已交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5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霍松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计安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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