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霍明某。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章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系冀D×××××号厢式货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张某某。系冀D×××××号厢式货车注册所有人。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注册所有人为张某某的冀D×××××号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的、注册所有人为张某某的冀D×××××号厢式货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志
书记员:李晓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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