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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星,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亮,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某某与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霍某某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霍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江涛

书记员: 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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