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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诉史某强、王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霍某某
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史某强
王某某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闯
曹蓓

原告霍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强。
被告王某某,定州市西城区西关南街。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
负责人张占祥,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闯、曹蓓。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史某强、王某某、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秋景
审判员:张文彩
审判员:杨易萌

书记员:祖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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