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
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李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邢台县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杨某某
张杰
原告霍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妹,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县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某。
被告张杰。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邢台县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某、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委托代理人靳晓辉、李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县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张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佐证。借款时被告杨某某、张杰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杨某某、张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邢台县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借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应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双方约定利息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某某、张杰偿还原告霍某某借款本金35万元。被告邢台县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佐证。借款时被告杨某某、张杰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杨某某、张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邢台县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借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应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被告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双方约定利息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某某、张杰偿还原告霍某某借款本金35万元。被告邢台县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吕军
书记员:谷贝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