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霍某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县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迎宾大道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100M路段时,车辆失控自行摔倒,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霍某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两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大应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文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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