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某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霍某县**镇**村**组。被告人冷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0日被霍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霍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霍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霍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7月份左右至2020年4月,被告人冷某某先后在本县黑石渡镇、诸佛庵镇、落儿岭镇、佛子岭镇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作案23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叶某甲家,盗窃光洋1块、迎驾八年白酒3瓶、迎驾金星白酒3瓶。
2.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杨某某家,撬门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3.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胡某甲家,翻墙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4.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汪某某家,撬窗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5.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张某甲家,翻墙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6.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刘某某家,翻墙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7.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杜某甲家,盗窃200元现金。
8.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院组被害人经某某家,翻墙入户盗窃,盗窃光洋2块、中华烟1条。
9.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小学旁被害人郑某甲家,撬门入室,盗窃金星白酒1瓶。
10.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朱某某家,撬门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11.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张某乙家,盗窃迎驾金星酒2瓶。
12.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徐某某家,撬窗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13.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李某甲家,盗窃光洋1块。
14.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郑某乙家,撬门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15.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被害人李某乙家,撬门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16.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叶某乙家,撬门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17.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陈某某家,撬门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18.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田某某全家,撬门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19.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李某丙家,撬窗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20.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杜某乙家,盗窃迎驾金星白酒2瓶、普皖香烟2条。
21.2020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被害人胡某乙家,盗窃普皖香烟68条。
22.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小学旁的被害人杜某丙家,盗窃迎驾金星白酒3瓶。
23.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冷某某来到霍某县**镇**村**组被害人叶某丙家,利用撬棍撬开大门进入家中盗窃现金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撬棍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8.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1日中午,被告人冷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迎驾厂街道向佛子岭方向行驶,行至迎驾山庄浴池门前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佛子岭派出所办案民警处理纠纷时发现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经鉴定,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周源
检察官助理:李豫皖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冷某某现羁押于霍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据材料三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5.撬棍一根、头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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