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霍尔果斯拇指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兰新路XXX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28室。
法定代表人:刘汉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霍尔果斯拇指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3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霍尔果斯公司申请再审称,广州越秀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5日对债务人广州珏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珏睿公司)登记住所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在登记地址经营,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结合霍尔果斯公司与珏睿公司合同已到期,次债务人上海延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梦公司)自认无法联系珏睿公司的事实,可以证明珏睿公司怠于行使对延梦公司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提供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霍尔果斯公司起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霍尔果斯公司对珏睿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也不足以证明珏睿公司对延梦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更不足以证明珏睿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霍尔果斯公司提供的工商部门没有发现珏睿公司在登记地址经营,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证据仅能证明仍然无法联系到珏睿公司的事实。因此,霍尔果斯公司以债权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霍尔果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霍尔果斯拇指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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