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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拇指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尔果斯拇指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汉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正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茂,男。
  原告霍尔果斯拇指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拇指玩公司)与被告上海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3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原告拇指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被告延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茂到庭参加诉讼,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延长至六个月。2018年8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拇指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白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延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拇指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于2017年9月7日的《联运合作协议》;2.判令延某公司支付2017年10-11月份收益分成款253,567.83元及利息2,105.33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延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2,996.20元。庭审中,拇指玩公司调整诉讼请求: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关于利息部分的主张;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延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以250,756.30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811.53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均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付。
  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7日,双方签订《联运合作协议》,约定拇指玩公司将其取得完整代理或授权的游戏产品《放开那三国2》授权给延某公司进行推广运营。系争游戏产品的运营分成按双方各占50%的比例分配收益。然而,自2017年11月起,延某公司在推广系争游戏的过程中从未向拇指玩公司分配过收益,并拒绝结算,造成拇指玩公司损失,遂诉至法院。
  延某公司在证据交换时辩称,由于双方未对账结算,因此对于拇指玩公司主张的收益分成款金额253,567.83元不予确认;同时,认为拇指玩公司违约在先,其于2017年10月31日无故单方面封停延某公司用户的充值功能,造成其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以上抗辩意见,延某公司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7日,延某公司(甲方/运营方)与拇指玩公司(乙方/授权方)签订《联运合作协议》,合同编号ZDM-XXXX(沪)。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双方约定乙方自第三方取得完整代理或授权之相关权利并授权甲方推广运营游戏产品,游戏产品名称为《放开那三国2》,该游戏由北京巴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推广运营。《放开那三国2》手机游戏是授权人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合法授权的手机网络游戏产品,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授予拇指玩公司于中国大陆地区移动平台及应用平台上发行及运营手机网络游戏《放开那三国2》Android版的权利。系争游戏提供适当的营销与宣传活动,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营分成;甲方负责提供用户充值查询后台并开通乙方登录后台权限,以便乙方实时查询用户消费数据,甲方保证数据客观、真实、完整。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有权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结算与支付:每月初1号零时至每月底最后一天24时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数据以甲方服务器数据为准,如双方数据有差异,差异在不超过正负3%(含)以甲方数据为准;差异超过正负3%(以乙方数据为基数),则双方先就无异议部分数据进行结算,异议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以第三方审计为准;支付周期:N+1,即N+1月的月初15个工作日内,由双方核对第N个月的账,对账无误后,乙方将对账无误并加盖公章的结算单和相应金额合规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邮寄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正确的结算单及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款项,迟延付款超过7日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当期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达30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关分成金额及滞纳金外,还有权解除协议。违约条款:任一方违反本合同时,未违约一方通知违约方改善,违约方超过十五日不改善、无法改善或改善不完全时,未违约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约,并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双方在《联运产品发布单》中还约定针对《放开那三国2》的收益分成比例为5:5,通道费5%,支付周期N+1。等等。
  审理中,拇指玩公司表示系争游戏从2017年10月开始实际运营。由于延某公司从未与拇指玩公司结算并支付分成收益款,且系争游戏数据均在延某公司服务器中,因其拒绝提供相关数据故拇指玩公司通过案外人成都云端助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即在系争游戏原拇指玩提供的数据包内嵌入SDK支付工具以实现延某公司渠道用户的登录充值等功能,生成延某公司渠道的数据包,获取《放开那三国2》在延某公司渠道2017年10月用户充值数据为527,908元,2017年11月用户充值数据为5,919元。根据《联运合作协议》及《联运产品发布单》中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拇指玩公司表示其主张的2017年10月、11月收益分成款为(527,908元+5,919元)*95%(扣除5%通道费)/2=253,567.83元。
  另查,关于双方曾有过结算,拇指玩公司当庭演示双方关于《放开那三国2》2017年10月、11月结算款的商洽往来邮件,2017年11月2日,发件人为caiXX@acgnet.cc,收件人为zhaoXXX@muzhiwan.com,邮件主要内容为《放开那三国2-延某结算表》,2017年9-10月充值总额525,940元,按5:5分成比例,结算金额为249,821.50元。拇指玩公司称收到上述邮件后,延某公司表示还要在上述结算金额上扣除用户退款,对此拇指玩公司不予认可,之后双方发生分歧,再未进一步结算。之后,由于《放开那三国2》平台数据不佳,2018年3月21日,授权方北京巴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拇指玩公司建议关闭游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联运合作协议》、往来邮件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联运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延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拇指玩公司结算并支付收益分成款,已构成违约,故拇指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联运合作协议》,存在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又由于延某公司拒不提供存储在其服务器中的相关数据,导致无法结算的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负担。现拇指玩公司通过案外人公司获取系争游戏于2017年10月、11月延某公司渠道用户的充值金额作为结算依据,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延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霍尔果斯拇指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联运合作协议》解除;
  二、上海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霍尔果斯拇指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益分成款253,567.83元;
  三、上海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霍尔果斯拇指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以250,756.30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811.53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均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9.40元,由上海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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