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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孙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谦,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孙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谊兰
审判员 孙大伟
审判员 佟丰

书记员: 陈占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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