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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霍某与河北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霍某某
霍某
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河北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英,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东川街。
委托代理人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霍某与被告河北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霍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霍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某某、霍某撤回对河北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霍某某、霍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霍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某某、霍某撤回对河北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霍某某、霍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曹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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