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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复查与王和平、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霍复查
王晓芬(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王和平
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周崇英

原告霍复查。
委托代理人王晓芬,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和平。
被告王某某。
被告周崇英。
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复查诉被告王和平、王某某、周崇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复查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复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复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为3,650.00元,由原告霍复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霍复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复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为3,650.00元,由原告霍复查负担。

审判长:姜昭威
审判员:杨光洲
审判员:邓传文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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