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彦令,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某某寨头乡女东庄第二生产队,住所地灵某某寨头乡女东庄村。负责人:李冬明,该队队长。被告:灵某某寨头乡女东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某某寨头乡女东庄村。负责人:李喜祥,该村支书。
霍某某与灵某某寨头乡女东庄第二生产队、灵某某寨头乡女东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霍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梅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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