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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赵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霍某某
赵某
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原告霍某某。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赵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霍某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军超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原告的居间活动下,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成功订立了地暖施工协议,承接了博野县冠丰公寓2#楼地暖项目。
该工程实际面积确定为13144平方米,按协议约定,由被告按实际面积每平方米支付原告玖元整,另外,同时由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整,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曾给付原告钱款。
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我居间报酬123296元。
被告辩称,被告赵某签订冠丰公寓2号楼地暖项目,并非霍某某居间促成,被告不应当支付居间报酬。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作为居间人,促成了被告赵某与霍某的地暖施工合同的成立,且原、被告双方签有居间协议,被告赵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居间报酬123296元。
因被告赵某对铺设面积及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无异议,故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被告赵某及证人霍某,没有证据能推翻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四百二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给付原告霍某某人民币123296元。
以上给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作为居间人,促成了被告赵某与霍某的地暖施工合同的成立,且原、被告双方签有居间协议,被告赵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居间报酬123296元。
因被告赵某对铺设面积及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无异议,故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被告赵某及证人霍某,没有证据能推翻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第四百二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给付原告霍某某人民币123296元。
以上给付,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赵强

书记员:戴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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