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某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灵寿县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与苑东街交叉口西行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小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彬,该公司法务。
原告霍某然、霍某某与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霍某然、霍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某然、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原告霍某然、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静
书记员: 唐珍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